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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产业突出贡献类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树立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产业突出贡献类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产业突出贡献类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发挥科技奖励激励导向作用,在科技评价中破“四唯”,树立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山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产业突出贡献类项目(以下简称“产业贡献类项目”)是指为表彰奖励转化应用效益显著、技术市场价值突出、示范引导带动作用明显的科技成果而专门设立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按照提前发布的高质量指标对标申报,主要通过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审核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重点评价项目的市场价值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产业贡献类项目适用于我省工业、农业、医药卫生等领域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

第四条 (申报主体)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奖项数量) 产业贡献类项目每年度评审一次,每年度授奖项目数量不超过5项。

第六条 (评审原则) 产业贡献类项目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高质量、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突出创新质量、实际贡献、经济社会效益;注重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管理机构)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产业贡献类项目评审结果,为完善产业贡献类项目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产业贡献类项目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评审机构)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修)定产业贡献类项目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产业贡献类项目评审委员会,对产业贡献类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监督机构) 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产业贡献类项目提名、评审等工作;对产业贡献类项目异议进行受理、核实、处理,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投诉、举报、调查等处理结果。

第三章 提名条件

第十条 (提名条件) 产业贡献类项目应面向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特别是聚焦我省“十强”产业进行自主创新,有力支撑我省加快培育强企方阵和支柱型产业集群,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领先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程度。项目在技术开发、生产实践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并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掌握核心技术并进行集成创新,自主创新在总体技术创新中比重非常大。

(二)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程度。与国内外最新先进技术比较,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参数等)、经济(投入产出比、生产加工能耗、成本、规模、亩均效益等)、环境、生态等各项指标达到同类技术领先水平。

(三)技术创新对指导实践、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作用。自主研发的关键技术在生产实践、市场竞争中发挥重要作用,形成了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市场需求度高,替代进口产品或突破技术壁垒进入国际市场。

(四)已获经济效益。产品(技术)经过二年以上大规模的应用推广,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重大,主要完成单位和应用单位通过技术转让、增收节支、提高效益、降低成本所产生的新增利润、税收金额、市场份额(推广)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项目实现技术水平跨越式发展,实现了高新技术产业化,解决了我省行业、区域发展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显著提高企业和相关行业在国内和国际上的竞争力。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通知) 每届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前,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向各设区市科技局征求产业贡献类项目提名。

第十二条 (提名和受理) 按照我省科技创新重点方向,各设区市科技局结合各地高新技术和优势产业发展情况,提名1个产业贡献类项目,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被提名项目单位和完成人应当填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初评)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财务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征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术机构意见、邀请国内外同行专家函审等,由评审专家根据相关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打分、投票等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第十四条 (审核答辩) 产业贡献类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通过初评的产业贡献类项目进行评审,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现场答辩,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以记名限额投票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应当由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示) 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异议进行受理并处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或异议及时处理完毕且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产业贡献类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 (批准和授奖) 省科技厅对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项目决议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奖励经费) 产业贡献类项目的提名、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省科技奖励预算。

第十九条 (监督和处罚) 对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励的行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已经授奖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技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条 (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