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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围绕全省“1+30+N”创新体系布局,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全市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支撑,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济南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不断优化创新生态,扩大科研主体自主权,鼓励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强化区域和产业创新的科技服务和支撑。2019年,科技部出台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先后出台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以科技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全面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新型研发机构对推动我市“四个中心”建设和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意义,在借鉴厦门、重庆、苏州、南京、杭州、青岛等先进城市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特点

《管理办法》分为七部分,共二十三条政策条款。包括:总则、备案条件与程序、运行机制、党建工作、管理与评估、扶持措施、附则共7章。一是支持对象更精准。《管理办法》是我市第一个专门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措施,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加快我市创新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供动力支持。二是体制机制更灵活。《管理办法》申报主体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发展,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