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4〕16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省级重大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能耗指标的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耗指标,是指用于保障项目实施所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及煤炭指标,其中煤炭指标包括煤炭替代指标和煤炭消费指标。
能源消费指标,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落实能源消费替代所需的能源消费量。
煤炭替代指标,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通过关停改造现有耗煤项目或发展可再生能源而减少的煤炭消费,作为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替代源的煤炭消费量。
煤炭消费指标,是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耗煤企业扩大生产或煤炭消费空间不足,需使用的煤炭消费量。
第四条 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率优先原则。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组织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全省能耗指标收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能耗指标收储
第六条 收储范围
(一)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两高”项目跨市域产能整合或向省外转移产能时,转出地腾出的能耗指标。
(二)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三)全省发展核电、海上风电、“外电入鲁”增量部分形成的能耗指标。
(四)其他适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第七条 收储数量
(一)“两高”项目跨市域产能整合或向省外转移,转出地产能腾出的能耗指标,属于跨市域煤电项目产能整合的,依据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政策规定执行;涉及跨市域焦化项目产能整合的,腾出的煤炭替代指标70%省级收储(2025年年底之前),腾出的能源消费指标50%省级收储;其他“两高”项目按照省市各50%的比例,实行分级收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优先支持转入地项目建设。
(二)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省级收储数量由省、市双方协商确定。
(三)全省“外电入鲁”增量部分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全部由省级收储;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核电、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消费指标和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按照省市各50%的比例,实行分级收储。
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有调整的,省级收储能耗指标数量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收储程序
(一)启动收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根据工作安排或各市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研究核算全省能耗指标收储来源及数量。
(二)评估论证。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规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收储的能耗指标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符合政策规定的省级收储项目清单,组织专家论证会,确定评审结果。
(三)审核确定。省发展改革委依据第三方评审结果,研究制定收储方案。其中,对于收储相关市指标数量在100万吨及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并组织实施;对于收储相关市指标数量在100万吨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能耗指标使用
第九条 使用范围
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能效标准应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范围包括:
(一)省级重点项目。
(二)纳入各类省级及以上专项规划或省委、省政府确定推进的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
(三)其他项目。
第十条 使用方式
对于符合使用范围的项目,采取依申请有偿使用方式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
第十一条 使用价格
有偿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价格实行基准价格制,能源消费指标基准价格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基准价格150元/吨。
第十二条 使用程序
(一)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初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规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对项目是否符合依申请使用条件等内容形成评审意见。
(三)审核确定。使用省级统筹能源消费指标100万吨标准煤及以下或煤炭指标100万吨及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使用能源消费指标100万吨标准煤以上或煤炭指标100万吨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
(四)指标下达。经审核确定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待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指标使用费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的省级能源消费指标,不纳入所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考核,但纳入所在市能耗强度考核。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的省级煤炭替代指标对应的实际耗煤量,不纳入所在市煤炭消费总量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的煤炭消费指标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现有产能所对应的数量。
第十六条 对于积极配合开展省级能耗指标收储工作的市,优先支持其项目依申请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
第四章 收储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指标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能耗指标收储和使用计划,按规定编制年度能耗指标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收储资金专项用于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的收储,支持能耗“双控”、煤炭消费压减、节能降碳和高耗能行业、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加强收储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能耗收储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下达的指标:
(一)向第三方评审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的煤炭替代指标未用于本项目,转让其他项目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终止其评审委托,并依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给被核查单位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具虚假核查报告的。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
(三)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能耗指标收储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纪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能耗指标收储、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