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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25〕3号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月1日

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以下简称科技活动)管理,拓宽交流合作渠道、集聚高端创新资源,按照国家、省关于活动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坚持“四个面向”,围绕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扩大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服务于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活动是包括省科技厅在内的省内有关单位组织举办,与科技工作密切相关的高层次学术研讨、对接交流、洽谈推介等活动,分为国际专题活动、产业专题活动、院士专题活动三类。

(一)国际专题活动。围绕服务国家大局、落实双(多)边合作协议及合作机制,面向欧美、日韩、东盟、“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在国(境)内外联合举办综合性或领域性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围绕国际科技成果开展的学术会议、对接洽谈、推介路演、科技竞赛、科技展会等。活动参与人员来自2个或2个以上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参会人数原则上在50人以上,邀请外宾原则上占20%以上,且有国际知名科学家、国际组织机构代表或企业家等重要嘉宾参加,签约或达成合作意向5项以上。

(二)产业专题活动。立足我省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围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聚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超前布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举办的具有较强影响力特色科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对接、现场考察、展览展示、科技外交官山东行等多种对接交流方式,每项活动参会人数原则上在100人以上,不少于20家企业,发布产业需求50项以上,获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100项以上,对接高层次专家、科研人才50人以上,年内签署技术合作、平台共建等合作协议不少于10项。

(三)院士专题活动。以解决我省科技创新发展实际需求为目标,聚焦“卡脖子”技术和核心关键技术,以院士专家为主体,组织开展的创新搭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需求对接、现场调研、交流座谈等形式。活动重点发挥院士高端智库资源优势,每项活动原则上对接专家教授不少于15人,其中院士不少于3人,提出1份以上高水平建议或研究报告,力求解决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关键问题,推动院士成果落地转化。

第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举办会议活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可以通过作为指导、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等方式积极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科技活动采取备案管理,对有利于服务国家大局、有利于推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地、有利于促进我省重大科技创新、有利于提升我省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重要科技活动,通过资金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科技活动内容原则上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科技活动支持政策、管理办法,提出年度科技活动规划布局,制定年度备案计划,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活动备案申请、形式审查、活动评审,负责立项资助、过程管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评估监督等工作,研究科技活动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科技活动主管部门主要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征集推荐备案科技活动、审核活动举办必要性、可行性、经费预算,监督并推动活动顺利实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配合开展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

第八条 科技活动承担单位为活动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是活动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科研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活动任务目标实现、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活动备案材料组织、审核,活动合同书签署,推动活动按照合同书实施,按要求报送活动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配合做好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科技活动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申报单位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为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活动组织实施、进度安排、经费规范使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确保按期完成合同书任务目标。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科技活动申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管理运行规范。近五年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单位不在申报范围内。同一活动有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的,经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家单位进行申报,其余主办、承办单位接受申报单位的协调、沟通或指导,配合开展活动申报、组织实施、经费使用、过程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活动的立项程序。

(一)对于省科技厅直接主办或承办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科技活动,牵头处室提出活动建议,制定年度科技活动计划,分管厅长牵头研究论证,按程序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支持。

(二)其他科技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标准。省科技厅围绕落实国家战略、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科技创新中心工作,确定本年度备案标准,采取集中申报和阶段性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省征集科技活动备案需求。

2.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已举办和未举办两类填写备案申报书。未举办活动提交活动建议方案、预期成效、经费预算等内容,已举办活动提交活动主要内容、日程安排、总结成效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申报单位填报申报材料,逐级审核后,按程序报送至省科技厅。

3.审查备案。省科技厅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筹兼顾、效率优先”的原则充分咨询论证,确定备案科技活动。

4.评审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备案科技活动进行评审,可根据需要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应是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省级以上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未举办活动重点针对建议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已举办活动重点针对活动总结、经费决算报告和成效报告进行评价。

5.立项实施。省科技厅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活动立项及经费配置安排方案,按程序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下达立项文件、组织签订合同书、拨付补助经费。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活动补助坚持“服务大局、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考虑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性及全省性活动,优先支持承办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交办任务活动。收取赞助费、冠名费、会员费、报名费等带有盈利性质的活动,以及受益范围仅限于所在市或申报单位自身的活动不予资助。省科技计划已立项目中列有活动预算的不重复补助。同一时间或短时间内举办主题相同或类似的科技活动原则上不重复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科技活动综合采取事前补助、事后补助等方式进行支持。

(一)对于省科技厅直接主办或承办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活动,可采取直接举办或委托举办等方式组织实施,由牵头处室,依据财务有关规定,拟定工作方案、经费预算,按程序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支持经费。未列入省科技厅年度科技活动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其它科技活动结合活动组织实施情况,综合采取事前补助、事后补助等方式支持。补助经费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科技活动总体经费支出的50%,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需要临时举办的重大科技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科技活动省级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管理使用按照《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一)支出范围包括开展科技活动期间在国(境)内外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同声传译等设备租赁费、车辆租赁费、交通费、国际旅费、食宿费、志愿者费、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宣传展览费、设计制作费、印刷费等。

(二)境内科技活动经费开支标准应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境外科技活动经费开支标准按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有关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院士专题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院士权利及有关待遇,为院士出行、参加会议或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五条 活动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活动经费管理使用中不得存在《山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鲁财科教〔2022〕11号)所列行为。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省科技厅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约谈、终止执行、撤销项目、收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经费、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科技活动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活动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全覆盖式监督检查,省科技厅适时自行组织或委托管理专业机构对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及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谁办会谁负责”的原则,收回拨款并追究主体责任。执行期内未组织实施的科技活动,其专项经费应按相关规定原渠道退回。

第十八条 鼓励市、县级财政结合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和财力实际,为科技活动组织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九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承担单位与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三方合同书,作为活动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合同书活动主题、主要内容、经费使用、成果成效应与申请书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 科技活动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时间或主要事项的,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活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规定,严禁举办与主题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活动结束2个月内办理结题,承担单位填写科技活动成果总结表、经费决算报告和活动总结报告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级补助经费20万元以上的,承担单位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审计资金应包含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全面推进活动组织实施,及时报告活动组织进展、实施成效、重大事项等。主管部门应全面了解活动组织实施情况,解决承担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科技厅。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直接主办或承办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活动,由牵头处室负责活动实施、经费使用、活动结题、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绩效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科技活动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突出成果导向,重点在对接技术、引进人才、签约平台、落地项目、转化成果、服务企业等方面成效产出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采取承担单位绩效自评和省科技厅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材料,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与自评材料一同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视情组织专家开展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优、良、中、差四个等次。活动超额完成预期目标、社会影响力大、成效明显、经费支出合理的,综合评价结果为优,将作为我省品牌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进行培育,比例不超过30%。活动完成预期目标、经费支出合理的,综合评价结果为良。活动基本完成预期目标、经费支出比较合理的结果为中。活动未完成预期目标、经费支出违规的,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省科技厅视情作出追回所拨经费、阶段性取消申报资格等决定。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科技活动组织过程中,承担单位不得组织与科技活动相关的具有盈利性质的宣传活动。科技活动的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范。

第二十八条 开展科技活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省科技厅的指导,以及相关审计、诚信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活动实施、经费使用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确保档案齐全完整。

第三十条 对通过活动建立合作的重点项目、平台、人才,各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要持续跟踪、主动服务,抓好成果落地见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原《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管理办法》(鲁科办发〔20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