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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科字〔2025〕31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全面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着力解决科技成果不敢转、不愿转、不会转、缺钱转等难点、堵点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为重点,以提高成果转化效能为目标,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通过试点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成熟后面向全省进行推广。到2027年,推动试点单位转化不少于1000项科技成果,培育不少于500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创办领办不少于100家高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

(一)试点范围。

在省内遴选一批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成果转化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试点。试点单位为: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哈尔滨工程大学青岛创新发展基地、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科技大学、济南大学、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青岛大学、烟台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交通学院、潍坊学院、滨州医学院、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山东能源研究院)、北京大学现代农业研究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山东省药学科学院、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烟台先进材料与绿色制造山东省实验室。

(二)试点周期。

试点周期为二年。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模式。加强内部工作协同,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台账管理,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产权登记、分割确权、使用和处置、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等全链条管理流程。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试点单位应建立专业高效、机制灵活、模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运营服务体系。鼓励试点单位积极与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价值评估、概念验证、转化路径设计、投融资、孵化落地、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试点单位应将职务科技成果日常登记、管理信息纳入省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中上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收益情况,并定期将自主决策的国有股权处置等情况报告主管部门。

试点单位应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盈亏平衡风险监测机制,以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发展为原则,以单位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所有国有股权总和长周期整体盈利为目标,不对单一国有股权的盈利情况提出要求。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细化国有股权盈亏风险的规避、控制等应对措施,完善国有股权减持、退出标准,提升市场化的风险处置能力。

(二)推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

试点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

支持试点单位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的成果转化方式,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出资组合。试点单位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企业,并将形成的股份按分配比例分配给项目完成人;也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分配比例分配给项目完成人,由其出资成果转化企业。

鼓励试点单位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新方式,加快盘活结余经费资源。

(三)探索“权益让渡”模式。

试点单位对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可在一次性收取成果完成人(团队)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后,通过“赋权+资金”方式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也可将留存在本单位的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形成完整的权属关系。成果完成人(团队)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进入企业,并约定企业上市或股权转让时,通过“赋权+约定收益”方式将对应的股权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全部归属转让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再按照一定比例对成果完成人(团队)进行收益分配。

同时,试点单位可采取其他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留存部分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

(四)探索“先使用后付费”模式。

支持试点单位按相关许可程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具体时间和条件由双方商定。支持担保、保险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提供相关服务。

试点单位可将科技成果中所涉及的专利,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以开放许可方式发布,提升专利转化交易谈判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省科技厅强化政策支持,鼓励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落地。

(五)推广“校聘企用”人才共引共用模式。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等规定,对企业创新急需的人才,高校事业发展也需要的,由企业和高校共同研究提出招聘人员的具体条件,高校将人才招聘为教职工,通过企业、高校、人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派驻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服务期满,根据工作表现和个人意愿,选择进入企业或回到高校工作。

将“校聘企用”人才在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中单列申报渠道,支持企业通过“校聘企用”方式引进用好人才。对于“校聘企用”人才,符合条件的,根据工作绩效,省科技厅按规定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予以支持。

(六)加强专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加强专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10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专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5〕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专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落地实施。

四、工作保障

以上试点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抓好有关工作落实。试点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准把握政策要点,建立配套制度,抓好政策落地实施。对试点成效显著的单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通过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项目予以支持。根据试点单位实际需要,配备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为科研人员、管理人员营造良好环境、免除后顾之忧。定期对试点成效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案例、模式的总结梳理,适时推出一批典型经验,面向全省高校、科研院所进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