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历城政字〔2025〕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历城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历城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4号)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2〕14号)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推动全市全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实施,加快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产品体系,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市场创新主体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济南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济政字〔2022〕65号)《济南市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济市监〔2022〕4号),为加快济南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基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债权、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交易、融资租赁、许可、质押、保理等方式构建的债权、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担保或差额支付等方式进行增信后,在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可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以实现融资的金融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用资企业,是指完成历城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的底层企业。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完成历城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是指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单位已实际完成历城区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募集融资已实际到位。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额度,是指底层企业在该项目中的融资金额合计数或核心企业融资金额合计数。
第五条 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历城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历城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或聘请第三方开展审查、认定及绩效评价。专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
第六条 项目主要用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用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第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用资企业无不良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主体成立一年以上,经营稳健。
(三)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用资企业是出质专利的权利人,出质专利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质押专利中至少有一件为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
(四)贷款放款前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
(五)贷款已按合同约定及期限完成还本付息。
第八条 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用资企业在历城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成功发行且还本付息后,可向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历城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具体提交材料如下:
(一)历城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重要资质类证书复印件;
(三)由放款金融机构统一出具的贷款放款凭证、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五)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所有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交至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第九条 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历城区知识产权局)自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参与审查的专家出具审查意见,认定并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支持申请单位融资成本。
第十条 将《济南市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度、2025年度“济南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经费”用于历城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费、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绩效评估费等。
申报的企业应做好台账管理,配合做好审计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办理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业务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证券化项目等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历城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已发行的项目但实施时间超出有效期的,仍按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