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资环〔2022〕29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数据局、能源局、水务(水利)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要求,为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我们在政策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大数据局 山 东 省 能 源 局
2022年12月12日
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要求,为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推动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按照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制定实施差别化企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
二、“绿色门槛”内容
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以下简称“绿色门槛”制度),是指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涉及支持企业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时(不包括职工安置、搬迁补偿等社会保障和重点民生类以及人才建设类资金),按照与绿色发展的相关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确保财政资金投向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要求,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对中央有明确要求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优先支持范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应遵守节能环保法规,认真履行用能及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节能、排污标准。对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优先予以支持。主要包括:
1.列入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现代高效农业等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
2.主动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并通过国家和省相关审核认证的企业。主要包括:通过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认定的企业;通过能源、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通过能源计量审查的企业等。
3.主动参加“领跑者”活动,列入节能环保领域各类先进名单的企业。主要包括:入选国家和地方“能效领跑者”“环保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名录的企业;列入国家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单位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列入国家重大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名单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公告和示范类的企业等。
4.主动加严节能环保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主要包括:在能源节约、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节能、生态环境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能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节能减排效果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节能环保标准,并且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企业;主动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环境、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的企业;主动实施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实现节能降耗、降低污染物排放,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等。
5.主动开展或推动节能低碳环保领域技术创新的企业。主要包括:主动发起或者参与设立节能低碳环保等绿色发展基金的企业;以新技术、新工艺为依托,生产或者提供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研发节能低碳环保关键技术,在节能降耗、减污降碳、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保等方面实现重大技术攻关的企业等。
6.减少环境污染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省、市明确要求实施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和土壤、地下水污染修复项目等。
7.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列入优先支持范围的企业。
(二)不予支持范围。对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财政资金不予支持。主要包括:
1.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为超标的企业。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给予处罚,或者超过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用能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能耗总量指标的企业;因污染环境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未按时整改的企业等。
2.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手续不规范,违规建设的企业。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建设项目节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节能或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节能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企业等。
3.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定或经法院判决,构成环境违法违规的企业。主要包括:因为违规用能、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企业;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排放各类污染物的企业等。
4.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主要包括: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规从事禁止类活动的企业;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未及时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企业;违法从事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在中央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重大环境违规违法问题的企业等。
5.被列入国家和地方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企业。
6.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列入不予支持范围的企业。
三、强化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在申请财政资金时,必须对照“绿色门槛”制度进行自查,核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属于不予支持范围的企业应自觉停止申报。企业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文件等材料时,必须就申请该项资金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责任。业务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本领域财政扶持政策时,应将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作为资金申请前置条件;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时,必须对照“绿色门槛”主题信息资源库,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核把关,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一律不得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对“绿色门槛”制度审核情况予以说明。财政部门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时,应将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规定作为重点复核内容。
(三)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提供虚假资料,做出不实承诺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审核、复核环节,一经发现立即制止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事后通过审计、检查、绩效评价、日常业务管理等渠道发现的违反“绿色门槛”制度要求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后,要及时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对履职不到位,在“绿色门槛”制度审核中把关不严,致使财政资金流向不符合规定企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级要落实常态化工作会商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绿色门槛”制度实施情况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梳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碳达峰碳中和、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最新政策规定、节能减排技术发展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完善“绿色门槛”制度,更好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二)完善容错机制。按照“惩前毖后、教育优先”原则,各级在“绿色门槛”制度落实过程中,对前述不予支持的六种情形中属轻微违法(违规)且整改到位的企业,经业务主管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等会商同意后,可纳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三)推动信息共享。强化“绿色门槛”主题信息资源库建设,推动建立全省统一查询系统。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发现查处的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超标的企业信息,及时汇总推送到“绿色门槛”主题信息资源库,做到数据资源即时更新、实时共享。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绿色门槛”相关主题信息资源库的衔接,多渠道掌握企业节能环保违法信息。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绿色门槛”制度宣传力度,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绿色门槛”政策调整、资金申报要求和程序等,提高制度知晓度,维护企业知情权,为制度落实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引导企业筑牢绿色发展理念,增强节能减排主动性自觉性。
五、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