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