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申请单位应为本市注册并建设运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 2500 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 7%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两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 300 万元。
2、申请单位应拥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凝聚一批高层次团队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注重工程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在外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支持。
3、申请单位应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积极参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具有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4、申请单位应拥有组建运行两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5、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 900 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 500 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 15人。
6、拟认定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7、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8、信用状况良好。
9、符合国家、省市其它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