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1)授权实用、发明专利每年3件,近三年累计10件(其中发明3(含)件以上)或获得软件著作权20件以上、且已在产品中应用。
(2)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研发设施、设备仪器和人才,研发成果已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并转化为生产。
(3)企业是中小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未被其他部门认定或命名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
(4)第三项命名条件必须具备,达到前两项条件中的一项即可具备申报资格。
2、“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
“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是指能明显改善现有产品的外观、性能、质量、寿命、节能、环保、安全等指标,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技术或工艺控制等方面具有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