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省工程中心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全省经济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需求。
2、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研究水平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其中,科研开发团队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
3、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中心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除依托软件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省工程中心外,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300万元。
4、有较强的科研投入能力,管理机构健全,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具有较强的人才凝聚力。
5、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6、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省工程中心建设,在人员、仪器设备和试验场地、项目投入、政策落实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7、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托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依托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不低于上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或不低于500万元。
8、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还应具备:近三年产学研合作项目或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一般不少于5项或技术转让收入累计一般不少于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