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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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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把关和降低消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位居全省前三位或全国前五位,批量卖价最高、质量最好、寿命最长或消耗最低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2、企业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含)以上,拥有1项发明专利以上且主持或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应用。

3、生产技术是省内同行业内独有、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转化为生产的技术;包括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

4、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固定研发设施、设备仪器、研发投入和人才队伍。

5、企业必须是中小微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

6、企业须同时具备第四、第五条申报条件和前3项申报条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