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2、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
(3)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4)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6)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给予支持且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
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9月12日《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鲁科字〔2019〕93号)规定:省技术创新中心获得批复后,由省级财政资金给予相应的启动建设经费支持,支持其实施面向产业发展重大需求、突破产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对于企业牵头建设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财政资金给予500万元经费支持;对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牵头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省科技厅与省技术创新中心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签署协议,按责任分工在政策、资金、项目、土地、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为中心建设发展提供支持保障。同时,鼓励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单位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成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利用社会捐赠、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形成省市联动、企业、社会等多方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对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每个1000万元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