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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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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文件: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4月12日印发的《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工信技〔2019〕57号)。

2、中心组建由牵头单位总负责。牵头单位应在山东省境内注册,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创新平台。牵头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3%,销售收入达到全省同行业前三位。无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力、影响力、号召力。积极支持省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中心建设。中心应以“公司+联盟”为基本框架组建,由牵头单位提出组建方案。

3、省级中心验收的基本条件包括:

(1)组织架构完善。中心建立“公司+联盟”的基本运行模式,独立法人股东中应包括5家以上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验收时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创新中心的联盟应汇聚产学研用各类创新主体,并至少有20家本领域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2)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中心核心公司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股东及联盟成员责权利,充分发挥各类主体作用,形成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

(3)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心的股东投资应满足基本运行需要,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按市场化运行,并已与社会资本有密切合作,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

(4)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能力。中心内设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专家委员会应由行业领军专家担任主任。中心依托公司应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中心的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并取得明显成效。中心应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按照市场需求,结合行业发展,制定明确的技术创新规划,组织本领域国内外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共同实施技术攻关,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取得3项以上重要技术突破。

(6)建有市场化成果转化机制并有效运行。建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制度,拥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转让制度,已实现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或通过技术实现企业孵化。

(7)资源开放共享。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实现与成员单位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具备持续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已成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与创新中心成员以外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业绩。

(8)建立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合作的长效机制并开展实质性工作。